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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6月6日8时,“东方之星”翻沉事故中遇难者人数已升至332人,仍有一百人下落不明,另有14人幸存。目前,船舱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开始转入水面零星搜救和遗物打捞。 14人幸存者中,包括“东方之星”的船长和轮机长,二人在6月2日被救起。包括遇难者家属在内的民众普遍质疑二人为何能成功自救,甚至有网民怀疑二人不顾船上乘客安危、提前逃生。 《财经》记者调查发现,“东方之星”的姊妹船“东方之珠”,曾经于1997年在长江上发生过一次事故,当时的媒体报道事故发生后部分船员弃船逃生,不顾船上包括老人与孩子在内的乘客安危。 所幸附近通过的船只赶来救下了“东方之珠”上的乘客,避免了一次惨剧的发生。 1997年7月29日,《重庆晚报》刊发的《湍流激浪生死搏——“东方之珠”轮西陵峡遇险以后》的文章,报道了“东方之珠”游轮在西陵峡遇险后部分船员弃船逃命的事情。 “东方之珠”游轮是后来建成的“东方之星”游轮的姊妹船,同样曾被交通部评为“部级文明船”。 当时的报道早已在互联网上消失,但1997年第11期《新闻三昧》杂志上的《再一次如履薄冰——“东方之珠”海难事故采访记》一文还原了当时的报道细节。 当时第一个报道此次事故的记者如今仍在媒体任职。她在上述采访手记中如是记载:事情发生在1997年7月24日下午3时,隶属于万县市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珠号游轮行至三峡西陵峡青滩的弯道时,与一艘货驳相撞导致东方之珠的机舱损毁。行船失去控制,在急流中乱窜。 此时正在三楼船头甲板上乘凉的乘客谢钢,目睹东方之珠被撞的情况,他立即返回船舱,只见眼前一片混乱。 他大声说:“如果大家想活命,就站在中间不要乱动!”旅客们才暂时安静下来。 而此时东方之珠上的船员们则忙着穿救生衣逃命。一位带着4岁小孩的老太太恳求船员给小孩一件救生衣,回答她的竟是“你自己去找”。 老太太救孙心切,急得给船员下跪嚎嚎大哭:“求求你救救我的孙子吧!” 这时一位中年男子走上来扶起老人说:“你老不要着急,有我在,你的孙子肯定在。”他转身对一个十二三岁的男孩说:“爸爸要救这个小弟弟,如果船沉了,你自己逃命吧!” 这个中年男子叫陈健翔,他是当时无锡702所的职工。陈健翔“舍子救人”的举动,可谓“悲壮、感人”。 谢钢向《重庆晚报》透露,彼时东方之珠上的船员们则在敲碎玻璃窗,进舱忙着收拾钱物去了。 失控的东方之珠在江心继续打漩。正在河岸卸大米的河南“新机85号”机驳船听到呼救,赶过来冒险靠近东方之珠救援。 但新机85号只能救200多人,仍要留下七八十名乘客。一些穿救生衣的船员们把旅客推到身后,自己先跳上驳船。 谢钢原本一步就能跳上驳船,但她看到那些妇女、老人和小孩,最终决定留在这条快要沉没的东方之珠上。 东方之珠继续往下漂流打漩,沿江过往船只都不敢靠近。唯有一艘民生轮船公司的“生江号”拖轮听到呼救,立即将所拖的两艘驳船抛锚,掉头往下游追赶东方之珠。 《重庆晚报》的报道出来后不仅引发舆论高度关注,随后《人民日报》也介入调查东方之珠遇险的事情,后来的报道也称东方之珠遇险后船员弃船逃命。 当时万县东方轮船公司的总经理找到《重庆晚报》说,经公司对有关船员调查表明,船员里绝无贪生怕死的人,无一人穿过救生衣!你们看怎么办? 《财经》记者向多个信息源证实了1997年《重庆晚报》中报道的真实性。 东方轮船公司原总经理秘书张梦云向《财经》证实了上述记者手记中的内容。张梦云虽然于1996年离开了东方轮船公司,但一直关注该公司的消息,1997年发生的“东方之珠”号遇险后船员先行逃生的事情,他一直记忆犹新。 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学副教授杨清波告诉《财经》记者,1997年的事故在舆论界引发轩然大波,“当时三峡游正火热,报道发出后东方轮船公司的业务受到沉重的打击,所以反过身来状告《重庆晚报》。” 6月2日,杨清波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出这样一条信息:“一早看到不幸事,又是东方轮船公司!十几年前那一幕恍如昨日……” 当年参与应诉事宜的前《重庆晚报》记者王小丁向《财经》记者透露,《重庆晚报》当年的领导坚决应诉,也请了律师,并找到几十个乘客作证。 再后来是重庆市官方介入,这场官司才以和解告终。王小丁表示,《重庆晚报》跟东方轮船公司既没道歉也没赔钱。 据《财经》了解,万县东方轮船公司就是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前身。在1997年万县纳入重庆市后,万县东方轮船公司即更名为重庆东方轮船公司。 东方轮船公司拥有“东方大帝”星级涉外游轮一艘,“东方之珠”东方之星”“东方王子”“东方皇宫”“东方皇苑”等东方系列国内豪华游轮5艘。 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携456人遭遇强对流天气顷刻翻船,船长、轮机长生还,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追问。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船长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条例》第58条规定,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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