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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月亮 于 2013-1-26 02:01 编辑
劳动部门是给有钱人开的,老子腿没有被撞断反而差点被劳动部门的门槛碰断。我07年2月21日事故,到8月份无奈起诉到法院,事故认定书路口监控医院的所有证明还有那可爱的工资证明。所有证据齐全,但是法院第二年3月才结案 ...
穷人也爱刀 发表于 2013-1-26 01:32
劳动部门在其中起的是协调作用,当然也有仲裁权,但是如果双方谈不拢的话,自然是象你一样起诉到法院了,因为劳动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是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的,转了之后就可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审限。
法律规定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不太了解你的案件是用何种程序,不过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应该是用普通程序吧,超过期限是违法的,你有权向法院监察室投诉,不得不说,这个部门还是很有用的。
可是计算一下从07年的8月份到第二年3月份,并没有超过普通程序的期限啊。
至于后面说的情况,我知道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不知道这种情况和我们所讨论的农民工弱势有什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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