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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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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个好消息;天津日报的车行天下杂志这个星期六有刊登我的一篇采访,有内容有图片,大概有一个整版,天津,北京,广州,东北等地都可以看到.
另一个特大好消息;今天去公安局了解到;1983年修定的(管制刀剑条例)在去年就已经作废,就是说中国已经没有"管制刀具"的概念了,特别是我们的传统刀剑,具体文件已经有人帮我去找了,各地因为不了解所以现在还在"管制"中,但有问题我可以协助解决.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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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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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好消息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nsohot.com.cn/

太好啦,前些天我的同学刚问了他当警察的老子,说只要有两个人到公安局说
你有这种刀就要拘役,好可怕呀.看来这次可以痛痛快快的购买,痛痛快快的玩了!!
万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给艺术刀剑一个证明书,在在当地的公安机关挂个号.
免得流入不法之徒手里,想想以后打劫的拿把周老师的肋差
乌呼,血肉横飞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大哥说的确实是重大好消息呀~~~~~哈哈哈~~!!!

下星期偶去师弟家里,把他的朴刀骗到手,EDC给你们看~~
灭咔咔咔~~~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983年修定的(管制刀剑条例)在去年就已经作废,就是说中国已经没有"管制刀具"的概念了,特别是我们的传统刀剑,具体文件已经有人帮我去找了,各地因为不了解所以现在还在"管制"中,但有问题我可以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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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那我以后就背着打刀到处跑也没人管我咯......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有刀, 民族气势就会大大提高!

如果能象古人那样刀不离身就好了,至少我就不怕坏人了.(一剑在手,胆子都能大不少.)
现在总有人说大家麻木了,看到坏人都不见义勇为.其实我觉得不是这样.坏人手里都有刀,大家都是空手,打起来吃亏啊!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得有刀才能助啊.)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6-26 17:2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5-5-2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17808.cn/

    Originally posted by 帅三少 at 2005-5-27 09:23 AM:
    周大哥说的确实是重大好消息呀~~~~~哈哈哈~~!!!

    下星期偶去师弟家里,把他的朴刀骗到手,EDC给你们看~~
    灭咔咔咔~~~


    上个星期就刚见了一位EDC阳江菜刀的仁兄~~~
    煞是惊人~~~
    !:o!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公安部)目录  
    ……

    104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105 匕首佩带证核发      
    《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106 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      

    ……


    附注一:
    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拟于今年四月下旬公布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所管制的刀具即按本规定管理。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普遍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限定时间,按照规定,补办登记许可手续。清理登记结束后,凡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管制刀具的,一律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根据其不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三、随文发去《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的式样(附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刷。《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和《匕首佩带证》上“××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时加上。

          签发《匕首佩带证》时,在佩带人照片右下角加盖签发机关钢印或公章。签发各种证件,一律只收工本费。

    四、对于不属管制范围的其他生产、生活用的各种刀具,请商轻工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不同用途,在产品的规格上(包括长度、厚度、刀顶端尖度等)研究制订一些标准,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使用的前提下,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器的可能性,以利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行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关于携带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作为生产省和经营者~~周师傅方便了
    咱们要合法保有(片儿警查户口看见咋办?居委会老大妈人口普查看见咋办?)、长途运输及携带(这个问题我想很多兄弟都遇到过吧?)、公开携带(我带把剑到别人家献宝~~路上遇到警察看着眼热怎么办?)还是有问题的~~~

    [ Last edited by 心虚道人 on 2005-5-27 at 10:18 ]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大家还是小心为上,小心造成没必要的损失,小心!!!刀具在中国五千年的管制不可能一夕开封,这个叫难哪!!!试问有谁几千块买把刀去抢劫?去杀人放火?期望这千年的冰封早日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关键词是“及其它相类似的...”

    多数的传统刀剑没几个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类似"过,所以一直没有符合这个要求。 因该可以合法携带和收藏。

    法律快健全了,该是普法的时候了。

    [ Last edited by 小生 on 2005-5-27 at 10:52 ]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想管一样管,北京就发生过数个警察强行入室,说人家正常的两夫妻是瓢客和妓女,结果女主人受了刺激精神失常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你:P:P:P:P:P:P:P:P:P:P:P:P:P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6-27 13:0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5-5-2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管制了意味着刀具市场的开放,增加了竞争、刀友可以买到不加价的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djqz.cn/

    好消息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5 10:52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5-5-2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nsohot.com.cn/

    大快人心!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5-2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zdxz.com.cn/

    我们大连有个集体土地流转暂行办法已经公布两年了,到现在没有一块相关集体土地通过它来执行!哈哈,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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