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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上官吃屎

深圳一男子今日持刀砍杀路人 已致三死三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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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29 16:55
那种情况你手里有棍就不怕了,趁他砍别人的时候照着他后脑有多大劲使多大劲抽!你这是见义勇为,妥妥的!

见义勇为???
法律上有这条吗?如果没记错的话,连正当防卫都算不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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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a8427116 发表于 2013-7-29 17:40
    见义勇为???
    法律上有这条吗?如果没记错的话,连正当防卫都算不上哦。

    天朝的法律真是笑话,到底要怎样引导人们的行为呢?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我们确实是手足无措了!怎么做都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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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7-2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29 17:03
    我吐个槽啊!!!!可能这个人不是武疯子,但我想说武疯子的问题。。
    现在天朝能不能出台一个对于武疯子的 ...

    精神病院也是吃财政饭的,病人多,却没油水捞,都不愿收治的。。。。。有的偷偷的还跨境遗弃。。。只要不在自个儿的地面发疯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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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2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刀刻硬盘 于 2013-7-29 18:25 编辑
    a8427116 发表于 2013-7-29 17:40
    见义勇为???
    法律上有这条吗?如果没记错的话,连正当防卫都算不上哦。

    他正在杀人啊,你过去抡他这当然算正当防卫啊。正在杀人的这种情况,不管是在杀你还是杀别人,过去抡死他,是没有防卫过当的限制的,不用付任何刑事责任,这叫无限防卫。

    当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现实中这种情况你真过去抡死他了,我也不知道是给你戴大红花呢,还是给你找个好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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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29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leeee1976 发表于 2013-7-29 17:51
    精神病院也是吃财政饭的,病人多,却没油水捞,都不愿收治的。。。。。有的偷偷的还跨境遗弃。。。只要不 ...

    所以我要吐槽啊。。。天朝就该专项拨款啊。。
    现在没看到武疯子杀人的事越来越多啊,一杀好几个,有的还是灭门啊。。。
    关键是神经病,杀了人,没事,不用付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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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7-29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eee1976 于 2013-7-29 17:56 编辑

    因业务关系,我也到过第三人民医院,发作的时候病人难受,家属更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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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27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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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7-2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安全的地方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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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29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帖的有商家没有?赶紧开团16寸甩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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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蚂蚁的ANT16,便宜,100多点。16寸够了,而且我16寸都闲重。你整个21寸的。不好带。不带=没有。
    我不知道你说的450是什么棍子。进口的?国产的没这么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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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a8427116 发表于 2013-7-29 18:39
    是蚂蚁的ANT16,便宜,100多点。16寸够了,而且我16寸都闲重。你整个21寸的。不好带。不带=没有。
    我不知 ...

    本坛就有团的,16的是450元。你的棍子能不能给个渠道?我也买一个,是正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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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官吃屎 发表于 2013-7-29 18:49
    本坛就有团的,16的是450元。你的棍子能不能给个渠道?我也买一个,是正品吧?

    450是ASP。美国原装进口货。我这个是国产的。不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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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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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7-2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a8427116 发表于 2013-7-29 19:01
    450是ASP。美国原装进口货。我这个是国产的。不能比的。

    问句跟本帖无关的话。。
    这个蚂蚁的16寸,跟ASP的16寸,主要是那些方面不能比呢。望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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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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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7-2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精神病院挂个号,备个案,以后碰到这种情况咱就可以狠劲的揍了,还不负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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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29 19:38
    问句跟本帖无关的话。。
    这个蚂蚁的16寸,跟ASP的16寸,主要是那些方面不能比呢。望解惑。。。

    我也是新手。
    ANT除了握柄节外都是4140的。打人怎么样不知道,不过开砖那是刚刚的。全钢结构就是重。且重心太靠手柄。估计打击节灌铅会好点,不过会更重。ANT的锁定怎么样还不清楚。我这个今天才到手,还没有磨合。不过据说锁定还是不错的。打人基本不存在解锁的可能性。要求再高就上GAS,近300米。那个锁定好。钢材是钨锰合金的。
    ASP这个只有打击节是4140,其他是铝合金。轻多了。重心也好。打人没问题,开砖肯定是没戏的。哈哈
    咱没玩过不敢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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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刀刻硬盘 发表于 2013-7-29 17:52
    他正在杀人啊,你过去抡他这当然算正当防卫啊。正在杀人的这种情况,不管是在杀你还是杀别人,过去抡死他 ...

    问题就在这里。你怎么知道他在杀人?你是法官吗?你怎么知道人死了?你是法医吗?
    他拿把刀,你揍他,那是“假想防卫”。他捅完人。你去揍他。那是“防卫过当”。
    以下是赌赌来的。你看看吧。不过不许笑哦。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点评

    你这第8条无解!好多律师都说,碰到神经病侵害你,尽可能的回避,如果反击,行为要适量。。。适量你麻痹!好了兄弟们,以后神经病杀人,你杀他,你不是正当防卫,你是杀人!!都别出门了!叫外卖吧。  发表于 2013-7-30 08:16
    你这第8条是哪看的,神经病杀人,还不适用正当防卫条例吗。。这他么是什么法律。。我艹我无话可说了。。 以后,我是神经病,这就是免死金牌!!!我是神经病我光荣,我是神经病我牛逼!  发表于 2013-7-30 08:11
    你的第一条也说了案件性质是打架斗殴,打架斗殴案件中是不适用正当防卫条例的。。 1楼的情况,是在无目的的杀人,而且已经捅了好几个,每人捅了好几刀,这主观上就是要杀人。适用正当防卫条例中的无限防卫。  发表于 2013-7-30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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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我一直没看懂。有了它就没有正当防卫一说了。

    点评

    看案件性质,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注意到案件性质为打架斗殴,那就不适用正当防卫。。  发表于 2013-7-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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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就是说这两类人杀人的时候你干脆就不许反抗。

    点评

    其实还漏了一个“恭污猿”。  发表于 2013-7-2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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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7-3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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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lidijingang 发表于 2013-7-29 19:49
    到精神病院挂个号,备个案,以后碰到这种情况咱就可以狠劲的揍了,还不负担法律责任

    就怕医院会定期不定期地派一帮男护拿着电啪带你回去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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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limuyang 发表于 2013-7-29 16:58
    手上那是把什么刀。。。

    剔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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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9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跑
    要不杀了他
    手里如果没有真铁
    用甩棍什么的 基本没有用
    打不死他
    死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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