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行天

[娱乐放松] 转帖药家鑫案二审辩词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6 16:07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6-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药家鑫与被害人张妙素不相识,所谓是“往日无仇,近日无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杀人犯意的起因仅仅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事前被告人是无法预知的,也是没有准备的。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案件。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极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状态。虽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发X交通事故引起的,这应当没有异议,仍然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
    =====
    太长,只看了个开头,似乎逻辑有点问题。咱不是学法律的,不懂啥叫激情犯罪,查了下baidu: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過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必备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
    狂刀:
    baidu或许不准确,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什么严格定义,咱们暂且采用baidu的说法好了。
    这个律师辩护中称“虽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发X交通事故引起的,这应当没有异议,仍然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 这个逻辑就有问题了,按照baidu百科的解释,所谓“激情杀人”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害人主观上对罪犯进行挑逗,刺激,而造成对方失控杀人;而本案中,被害人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对罪犯进行挑逗,刺激,罪犯的失控仅仅因为他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这并非被害人主观上的行为,凭什么就算激情杀人呢?凭什么要别人买单呢? 本案不满足上述激情杀人的必要条件,律师说激情杀人,逻辑不通。
    (药加薪或许受了挑逗,刺激,但却是他由于自己对客观情况的误判,自己对自己进行挑逗,刺激,以致失控杀人,而不是被害人刺激他。所以,还是得自己买单。。)
    退一步讲,即使是激情杀人,但baidu说了: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過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杀药家鑫是尊重法律还是为了报仇?
    刀子 发表于 2011-5-31 20:41

    现在看来是报仇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28 11:30
  • 签到天数: 9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6-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师太缺德了,给钱啥都辩护。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恩,为药家鑫平反活动从药家鑫被枪毙之后开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11 09:33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6-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hotmir.cn/

    从情 理 法的角度来说   他都该死   这一点是不应该有争议的        但是  造成他犯罪的原因更加值得我们探讨和反思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6 21:0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gecbbs.cn/

    这可不是一般魄力的人能办到的哇~结果却被抓被判了
    闹大了,还二诉
    疑点重重,定有阴谋!
  • TA的每日心情

    2014-2-20 08:3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6-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律师执业角度, 辩护的不错!
    从法律角度, 判得没错!

    从人性角度, 我觉得不该杀!我知道说出这条,要遭很多兄弟的白眼和不齿,甚至抨击。但是我想问各位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杀? 虽然药死有余辜,但是杀了他,张妙能复活吗? 杀了他到底谁得到了解脱? 各位不妨换个角度思考一下问题。

    另外,同样杀一人的李某某的儿子, 为什么只判 6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2-19 12:28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hseonly.cn/

    药是该死,不过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的职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杀了药是为了让张妙复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了日本战犯,南京30万人都能复活么?应该给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人以重新做人的机会,真不明白为啥要吊死他们。希特勒也很可惜啊,反正波兰人也不能复活,那会的人要是有现在这觉悟,希特勒一准不会自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xwtool.net.cn/

    世界上没有吃后悔药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上没有吃后悔药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28 15:3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8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就是干这行的 摘文嚼字的 没有什么好评价的 问题是药他爸无能,人脉没走通,没办法把人捞出来,比如他爸是谁谁的那位,开宝马反复碾压三岁男童那位,轧完人看没死把人扔河里活活溺死那位,不是都没判死刑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6 16:07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6-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为被告辩护是职业道德,没错;但这位律师的逻辑是错的。
    药加薪死刑,并不是为了让张妙复活,所以张妙能不能复活与杀不杀药应该没啥关系。
    某人杀人只判6年,或许还只判1年,甚至没准一天都没判,但这并不能作为药开加薪脱罪责而摆脱惩罚的理由。
    不逞恶何以扬善?不惩罚凶手如何还被害者公平?

    对于废除死刑,好处不少,但我有个问题想不通(在以前的一个帖子里提过,但没高手解答):
    对于谋杀罪犯,如果不死刑,那么对于被害者来说,这是否公平?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行天 于 2011-6-9 03:06 编辑

    首先,什么才是公平?
    这个世界上有绝对公平的事么?
    还是说某某人觉得公平那就是公平了?
    撇除掉个人主观看法,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公平,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而不是个人意志里的公平,因为你的意志不能作为社会的准则,而法律可以。
    说回这个案子,药家鑫是死在法律下,那就是公平,死在媒体炒作和舆论压力下,死在某某同学、某某砖家的可笑言论下,是否公平?这也是我转这个帖的原因,是让大家看看,中国法律上没有“自古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一条,事实上,很多杀人也没偿命。
    对照法律,药家鑫案情,是否够得上枪毙的标准;药家鑫案的判决,有没有受到铺天盖地的媒体压力影响;药家鑫对社会是否构成了严重威胁;我作为一个屁民,觉得有所保留,仅此而已。
    当然,药家鑫犯罪是肯定的,最终的判断要看法官掌握,毙掉药家鑫,所有人都很开心,媒体也很开心,用一个人的死,换得这么多人的谈资和欢乐,真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就不需要追求公平了?

    如果说尊重法律,尊重法官的判决,那最终的判决书就是对药家鑫杀人行为的最后结论。把判决书发上来才是正道。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sisong.net.cn/

    要算激情杀人的话马+爵是不是更能算激情杀人
    长期的压抑和被鄙视的环境也同样适用
    操蛋玩意儿
    杀人偿命简单的道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9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呈交辩词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反正理越辩越明,自有法院裁决。
    辩护词写的也很有水平,前面的部分也算是言之有据。
    后面呼吁轻判之类也就是套话了,律师自己都不会抱希望。
    法院做出的判罚也很正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