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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充其量算是间接证据,采纳不采纳这个完全说不准,刀是物理证据是直接证据,由不得申辩的,明明知道拿到捅人,会给予当事人重大的身体损害,却依然放任这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个不是故意么?说间接故意,是因为本案中当事人带刀不是为了杀死对方,主观上至少给人不是想要杀死对方的意思。不才正好是法律专业,正好从事法律工作,也算读过几本法律书。完毕!soul1124 发表于 2012-9-1 15:08
OK,既然这样,我们就细分一下:
“拿刀捅人”
这样的行为本身是有目的在里面的,其指向无非是1、故意伤害;2、故意杀人。
在这里,就出现了动机的问题,这个小孩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还是以剥夺对方生命为目的?
如果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那么指向只有1、故意伤害;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其定性仍然为故意伤害。
而如果这个小孩是以剥夺对方生命为目的,其结果不论是否成功杀掉对方,定性都是故意杀人。
so
基于: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那么,口供就变成最重要的证据,而不是采纳不采纳完全说不准了。
只要这个小孩一口咬定“我只是想扎伤他,或吓唬他”之类,只要不出现“我想杀了他”,那么其定性,无论如何不会是故意杀人。
案子我也办过不少,这样的情节,其结果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
PS: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有些人杀人之后长时间处于激动或精神亢奋状态,制作讯问笔录时会说:我想杀了他,杀了他!
这样的情况,自然是故意杀人,而且不是什么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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