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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zdz

[其他事项] 长春盗车案嫌犯自首 婴儿已被掐死 人性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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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30 08:33
  •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3-6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到小孩子的事情,我都很伤心,要是这个小孩子投胎到我家多好啊{:4_133:}

    此人该杀!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8-7 17:57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3-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在微博轉發消息之前那人就已經下毒手了 15# sglsgl2006 h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28 23:09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目前普世价值的看法
    遇到这种事情,首先是痛心,为受害者痛心同时也为杀人者痛心
    是什么样的经历或者内心斗争才会让杀人者选择了掐死婴儿这一丧尽天良的可怕行为...
    法律自然会有相应的惩罚,如果杀人者是精神病患者的话就更是人间悲剧了...
    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喊各种酷刑并剥夺他人生命的言论与杀人者在普世价值的眼中区别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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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参与分 +20 收起 理由
    crabpang + 20 有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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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28 23:09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ewlq2000 于 2013-3-6 12:06 编辑

    有人甚至婴儿被害已经是人间悲剧了
    不管因为什么杀人会带来成就和快感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8 22:0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以暴制暴不是不可以,而是应该在法制的前提下可控的进行。
    特警判官就是这个理念。
    站着 发表于 2013-3-6 11:47

    站着君:
    在法制前提下可控地进行以暴制暴,恕我直言,这是个让人费解的说法。
    我实在无法理解,如何将法制和以暴制暴相结合。
    你说的是某种美国状态?那是以武器自卫,行为依然有边界。拓荒时代终结后,就没有一个州的法律说有特警判断这类人可以存在。即便那时候,杀个人还需要凭通缉令。
    大体上,美国有今天的样子,因为大部分人还是认同,上帝第一,法律第二。
    一个没有制度约束的特警判官,就是违法和法律不可控。如果有制度约束,那就没有特警判官,那就是法官和法庭。
    或者,你说的是阿富汗人的生活。你的说法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你有动用暴力的能力。
    如果是阿富汗,人人都可以买火狗。那就以暴制暴,也很正常。很多地方法律管不到,部落首长最大。
    但如果那样,更不能套用到中国。
    因为中国,你不能有火狗,大部分普通公民不能有火狗,但有人可以合法拥有。我的意思你懂的。
    如果中国今天还搞特警判官,中国人的底线安全感都会丧失。就像文革,要你死你就死。
    中国今天,就是必须法制法制再法制,把那些可以合法拿火狗的人,限制到毫无自由为止。
    谢谢。

    Crab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28 23:09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气愤和愤慨,也理解少数人的冲动
    所谓的"其他贼人"也是生命也是人...
    个人以为应当建立对生命的尊重和平等的意识也非常重要
    要成为法制社会应该先从个人意识开始还是先从所谓的"领导干部"开始?
    如果连全体民众都普遍头脑发热支持私刑和酷刑,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喊打喊杀的话国家的道德无从提起了...

    评分

    参与人数 3参与分 +22 收起 理由
    AC米兰 + 20 我很赞同
    hetao717 + 1 总算有个理智的人了~
    adofcmu + 1 您不还口回骂,看来是有涵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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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告我你家地址!!!我去把你家孩子掐死!!! 43# newlq2000
    as78lly 发表于 2013-3-6 11:57


    这个,,这个,,您会因为别人的一句话不合意,就掐死他的孩子?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告我你家地址!!!我去把你家孩子掐死!!! 43# newlq2000
    as78lly 发表于 2013-3-6 11:57
    你这回复也忒丧良心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6 15:28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3-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小道消息,凶手是顶罪的,真凶是他儿子,他儿子貌似是被害婴儿母亲的前夫或者前恋人,属于报复行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7 17:26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孩子的父母也有责任,这么小的孩子不应该单独呆在车里。当然,杀人偿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8 22:0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1、要严惩,就先通过法律途径,修改刑法,加大处罚幅度。任何以人的态度超越法律量刑幅度的想法,都是危险的。
    2、读历史我们读到了什么?我的体会是。严刑峻法从未消除犯罪,甚至很难说,在一个稍长的时间段内减少了犯罪。但这恰恰给当权者充分使用暴力取得了某种正当性的借口。最后谁更倒霉?两害取其谁?大家各自思考。我的观点也不强加给谁,我的历史不太好。
    3、究竟是制度环境好了,再废除酷刑。还是先回归理性,才能有好的制度环境。
    抑或该同步进取。大家也该想想,哪种是最可能的途径。
    谢谢。

    Crab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7 17:26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44# as78lly
    刀友里怎么会有你这种人!?难道被害的是你的孩子?长春这么冷的地方,你把孩子留在车里,你该自杀,相你的孩子谢罪!

    评分

    参与人数 1参与分 +1 收起 理由
    adofcmu + 1 莫吵磨吵磨吵莫吵莫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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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8 22:0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
    良性讨论,勿冲动,勿暴粗。
    谢谢各位。

    Crab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杀。。话说家长确实有点粗心了,怎么也得留一个人啊,我孩子现在是一分钟都不离开人。。现在的社会,只能指望自己多留点心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28 23:09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52# crabpang
    应该是一个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过程吧
    既不能把所谓制度不好作为自己徇私枉法的借口
    也不能因为民众野蛮愚昧就一味的用重典
    就算古代对"蛮夷"的统治也是重典与怀柔并用,如果要长时间统治的还需要教化
    智慧和与人为善是文明社会需要的东西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1 17:11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站着君:
    在法制前提下可控地进行以暴制暴,恕我直言,这是个让人费解的说法。
    我实在无法理解,如何将法制和以暴制暴相结合。
    你说的是某种美国状态?那是以武器自卫,行为依然有边界。拓荒时代终结后,就没有 ...
    crabpang 发表于 2013-3-6 12:12

    蟹大:

    我关于法制和以暴制暴的表述,并不是你理解的那样:自由的使用暴力反抗侵害哦。
    这是我之前关于复仇法案的回复:

    《复仇法》指在被恶意强迫遭受不人道的或违反人类本性的对待之后,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选择对加害者进行量化的同态报复性侵害。这种非建设性的法案能够将人身伤害犯罪的成本最大化,并消除社会不同层级对于接受惩罚程度上的不同。我认为这种最早存在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法案最终会回归人类社会。

    不是给予自由,而是加以极大惩罚。
    将暴力惩罚写入法律,在法律层面加大对于犯罪者身体和精神的惩罚乃至损害,在执行的时候依据法规进行量化和规范,并将执行与否的权力交予被害者及其宗族。
    针对非人道的恶意的身体和精神的迫害而制定的反噬法案,或者可称之为暴力复仇法。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tao717 于 2013-3-6 13:24 编辑

    一些经常号召平等自由的公知们也开始不淡定了,打打杀杀,法制观念都哪去了?

    这个贼原本是去偷车的,没想到会有孩子,当看见孩子以后,可能认为这个孩子是个累赘,于是杀掉了,在他的目的看来,孩子的性命不如车值钱,在利益和疯狂的驱使下,他杀了孩子开走了汽车。

    法律自会判罚,这件事应该警醒我们:丧心病狂的人随处可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才是重中之重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0-4-21 16:26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有地狱来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复仇法》指在被恶意强迫遭受不人道的或违反人类本性的对待之后,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选择对加害者进行量化的同态报复性侵害。这种非建设性的法案能够将人身伤害犯罪的成本最大化,并消除社会不同层级对于接受惩罚程度上的不同。我认为这种最早存在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法案最终会回归人类社会。 ...
    站着 发表于 2013-3-6 13:18


    这个“法”符合一些人类基本情感。如果在世界上某些地方实行我也不会觉得奇怪。不过,

    不过,把刑罚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杀人犯手段残忍激起公愤,逃亡多日全民追缉,千辛万苦终于落网。交到受害人家属面前时,万人围观准备看看同态侵害现场报复的时候,受害人家属轻轻说一句“算了,我原谅他了,让他走吧……”

    这时候可怎么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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