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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zdz

[其他事项] 长春盗车案嫌犯自首 婴儿已被掐死 人性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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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2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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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讨论问题有必要先要统一立场。
    否则同一个问题也会得出很多矛盾的结论。
    哪怕争议也要有着相同的出发点。
    否则南辕北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8 22:0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蟹大:

    我关于法制和以暴制暴的表述,并不是你理解的那样:自由的使用暴力反抗侵害哦。
    这是我之前关于复仇法案的回复:

    《复仇法》指在被恶意强迫遭受不人道的或违反人类本性的对待之后,受害者及其家属有 ...
    站着 发表于 2013-3-6 13:18


    站着君:
    1、叫我螃蟹,不是蟹大。你我平等的。
    2、我的一段话,是对特警判官说的,不是对《复仇法》。
    3、《复仇法》是有其合理性的,这我不否认。但这是文明进步的趋势吗?
    或者说,如果中国现在大多数人都认同《复仇法》,我也没有必要反对。因为法律毕竟要贴近事实和生活。但至少我可以做一个判断,那就是中国尚处于文明初级阶段。酷刑——标准式死刑——人道化死刑——取消死刑。这是一个进步的趋势吗?我大体认同,但保持警惕。这是我的基本态度。
    谢谢。

    Crab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2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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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谈情感:
    小孩无辜被杀,听者总是愤怒。
    按照传统道德杀人偿命,直接情绪就是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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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我原谅他了,让他走吧……
    ericf 发表于 2013-3-6 13:32

    思想深邃的黑色幽默!

    Crab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26 08:0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建设又是另外一回事情。
    快意恩仇的时代过去了。
    人民法院一夜枪毙几十人的时代也过去了。
    讲法制,第一条尊重法律。
    哪怕有瑕疵,有不完善。
    有瑕疵改革,不完善去完善。
    但是尊重现实法律是第一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2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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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把本来应该在刀友喊打喊杀的帖子弄到理性来了...{:4_13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26 08:0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制度正义大于实质正义。
    比方著名的辛普森案件。
    当初我国人民觉得是一场闹剧,那杀妻的歹徒还不去死。
    结果呢,刑事判决无罪。
    举世哗然,但是即便最愤怒的人士也表示尊重法律,尊重判决。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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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性了!极刑处治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12-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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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3-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社会人格,天朝好像造就很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26 08:0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孩子单独放在汽车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的不是第一次了。
    热死,冻死,渴死的都发生过了,这次又添加新的注脚。
    血淋淋的注脚。但愿后人谨慎,不再犯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1 17:11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3-6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符合一些人类基本情感。如果在世界上某些地方实行我也不会觉得奇怪。不过,

    不过,把刑罚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杀人犯手段残忍激起公愤,逃亡多日全民追缉,千辛万苦终于落网。交 ...
    ericf 发表于 2013-3-6 13:32

    有这种问题只要修改执行上的细就可以解决。
    比如被执行复仇性惩罚只能抵扣部分或根本不能抵消其他惩罚,如坐牢劳教和经济赔偿。

    也@螃蟹君
    我一直有一个理念,就是对于非人道反人性的行为,必须以制度化的极端手段遏制。
    法律上不能从人道角度出发对非人道行为的施行者予以任何程度上的宽恕,而这个宽恕的权力可以部分交与被害者,这才是人道。
    这绝对是酷典,但是针对性极强,对经济利益等一切其他利益的侵害都不适用。
    免除死刑的进步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但如何让极端恶行得到惩罚却是另一个课题。

    当然,以上全是我的臆想,现实中根本没有,只是说出来让大家评判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5 17:58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3-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播死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30 16:03
  • 签到天数: 10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3-6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打死这个狗杂种!!!!!!!!!!!!!!!!!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心狠手辣,丧心病狂。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6-30 21:43
  • 签到天数: 93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3-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你走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5-2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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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3-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确实犯了众怒!!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17 21:22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起哄的不少,清醒者不少,坛子里藏龙卧虎啊,受教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3-18 14:11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6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制度正义大于实质正义。
    比方著名的辛普森案件。
    当初我国人民觉得是一场闹剧,那杀妻的歹徒还不去死。
    结果呢,刑事判决无罪。
    举世哗然,但是即便最愤怒的人士也表示尊重法律,尊重判决。
    yingyunfeng 发表于 2013-3-6 13:48

    当年包括现在都只是侧重情况介绍而不去叙述它的细节,导致一窝蜂的去肯定或者否定.辛普森的案子里重要物证有严重瑕疵,可以说里面有执法人员在栽赃陷害.当然判无罪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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