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半截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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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者诫! |
发表于 2014-7-2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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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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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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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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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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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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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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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不知道有人眼瞎了没有!但这货心一定是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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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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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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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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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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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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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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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叫真正的见解!支持明白事理的人的言论,等于支持社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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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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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法医都是白痴宝,因果伤害人家都能鉴定出来,陈旧性骨折和创伤性骨折是不一样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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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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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我们议论的正题就是:怎么样才能解除见义勇为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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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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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也是人也享有人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作恶就打死活该”。估计很多歹徒看见这话会觉得做你们家的歹徒很幸福!!1
话说回来,你不干倒那个保安。你转头 就很有可能被他干倒了
我支持Foxfly 的说法,很多时候 对方都红眼了,你上去口头劝说没用。就拿这次的事儿说,大学生上去口头劝说了,对方还死拽着不放手,怎么办?继续劝说?还得做到打不还手 骂不还口?
再多说一句,既然歹徒也是人,也享有人的权利,审判机关有什么权利对歹徒进行宣判?尤其是判死刑的,你伤害到歹徒了亲!!
照此逻辑,国家还需要保留暴力机关么?直接采用感化措施就完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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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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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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