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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血饮狂刀

[娱乐放松] 客观规律与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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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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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德之前,人因信了上帝而有道德。康德之后,人因有道德才会信上帝。
    道德,是理性的自主选择。神是道德律对善恶报偿的最终判决,是理性之后的悬设。
    这个个人理解是否过于粗糙呢?

    crabpang 发表于 2012-12-4 01:40

    基本上是这样,他的伦理学要悬设上帝。但,我个人观点,我觉得这个悬设没有多大的必要。可能我理解的还不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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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地不真,果遭迂曲
    也许二元论是目前为止人类认知上最大的错误,它割裂了原有的本来,使一切变的复杂而荒谬起来
    一阐提 发表于 2012-12-4 09:49

    它或许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但它是一个目前来看比较严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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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血饮狂刀 于 2012-12-4 13:06 编辑
    这个理论上我基本认同,但往往人类这一生是被内在自我给困住了,有时候无缘无故的烦恼忧伤,胡思乱想或者百无聊赖,这些并没有外在因素的影响的现象是存在的
    所以现实是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够真正支配自己,也就是说决大部分人没有得到绝对的自由
    一阐提 发表于 2012-12-4 01:52

    可以说,现实中没有任何人能够完全的实现自由。
    老哥,你提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没有对人进行区分,烦恼忧伤这些情绪、欲望,源于人的肉体。笛卡尔之后,把肉体与理性进行了二元的对立,即,人是肉体与精神的综合体。但那个真正的“我”却是理性。例如心理学上的重度人格分裂,一个肉体里有两个人格,如果其中的一个人格跑去杀人,你会判另一个人格有罪么?不会的,因为那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人。如果说,真正的“我”是个理性的存在,那么我们可以说肉体的作用,是外在的。被肉体支配,就不是自由了。所以,贪,嗔,痴,才是苦的。
    只有人由理性做主,才是自由的---自由就是自主,自律。
    因为人无法剥离掉肉体,所以人永远无法成为纯理性体(神),所以说,现实中,没有任何人能够完全的实现自由。人不是神。

    多提一句,法学上所谓的“绝对的自由”,如果把它理解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那么,“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不自由”,老生常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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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爷爷教导我们:人类终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4_126:}
    crabpang 发表于 2012-12-4 02:33

    Crab这话说的相当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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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过
    2013-6-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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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12-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对我来说这些知识复杂而繁冗,但我还是通过你的耐心解答和精辟论述对西方哲学有了一点点粗浅的认识
    谢谢狂刀兄,也谢谢螃蟹君和回贴的兄弟们带来的知识财富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4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义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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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对我来说这些知识复杂而繁冗,但我还是通过你的耐心解答和精辟论述对西方哲学有了一点点粗浅的认识
    谢谢狂刀兄,也谢谢螃蟹君和回贴的兄弟们带来的知识财富
    一阐提 发表于 2012-12-4 16:09

    一阐提兄客气啦,老朋友了~, 佛学广博,还请你多多普及知识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4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价值观是人的思维中最基本的利弊评判标准,它形成的基础只有一个——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客观规律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是客观世界的运动状态反映在人的思维中得到的抽象总结。所以用客观规律来反驳价值观不算离谱,只是用自然法则反驳普世价值不那么全面因而也就不可能彻底。例如:弱肉强食,这无疑是客观规律之一,属自然法则,但忽略了社会法则——合作。
    因果是思维和沟通的需要,更是实践的需要,在时间上实践具有明确的指向,于是人们找到了因果关系用以在思维中阐明事物产生的前后关系,否则人类的沟通就像缺失了名词的语言一般难以达成。就目前而言,人类的线性思维模式无法离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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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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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价值观是人的思维中最基本的利弊评判标准,它形成的基础只有一个——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客观规律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是客观世界的运动状态反映在人的思维中得到的抽象总结。所以用客观规律来反驳价值观不算离谱,只是用自然法则反驳普世价值不那么全面因而也就不可能彻底。例如:弱肉强食,这无疑是客观规律之一,属自然法则,但忽略了社会法则——合作。
    出风头 发表于 2012-12-4 23:10

    兄,我就不作详细分析了,只是指出一个逻辑错误,按照您的说法:
    客观规律可以来反驳价值观
    普世价值是一种价值观,自然法则(客观规律)又不能反驳普世价值。。

    这两个说法貌似是矛盾大吧~

    如果您需要,我可以帮你分析其中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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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2-4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出风头 于 2012-12-4 23:39 编辑

    我的意思是说,用弱肉强食这类自然法则是可以反驳普世价值的,这种反驳的手段是直接攻击普世价值的根基。
    但是,说可以反驳不是说反驳有效。
    我建议的是,回应的方法应当捍卫普世价值的基础——社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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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是说,用弱肉强食这类自然法则是可以反驳普世价值的,这种反驳的手段是直接攻击普世价值的根基。
    但是,说可以反驳不是说反驳有效。
    我建议的是,回应的方法应当捍卫普世价值的基础——社会法则。
    出风头 发表于 2012-12-4 23:35

    我的这个帖子里所提及的“可以反驳”,其实就是指“可以有效反驳” :),否则,这里说的“反驳”还有什么意义么?到底是能够反驳还是不能反驳呢?

    人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社会法则一样是自然法则(客观规律)的一部分。如果社会法则能够捍卫普世价值的话,就是说,某种“自然法则,客观规律”可以普世价值。而兄您前面又说,“自然法则是可以反驳普世价值”,这又矛盾了。
    除非你这样说,“某些客观客观(社会法则)可以捍卫普世价值;而某些”客观规律可以反驳普世价值"。:)

    还是对根本问题探讨一下吧:风头:价值观是人的思维中最基本的利弊评判标准,它形成的基础只有一个——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我的问题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如何能够产生出来价值观? 例如,你目睹了一场谋杀行为,这个“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本身,如何能帮助你来对“谋杀行为”进行价值评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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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2-5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人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来源于群体价值标准和个人经验,即使个人价值观反对群体价值观,也逃不出这种依附关系。此处的群体价值观对于个体的社会人而言属于客观世界。
    另外,你前面的话我理解成“客观规律是否有资格来反驳普世价值”了,我说可以是说有资格。
    虽说人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但由于人还有社会属性,所以,社会法则应当与自然法则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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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把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区别对待,但社会法则一样是客观规律,对吧?
    那么,客观规律既可以反驳价值观,又能够捍卫价值观。。。那么,拿客观规律来反驳价值观还有什么意义呢?

    社会人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来源于群体价值标准和个人经验,即使个人价值观反对群体价值观,也逃不出这种依附关系。此处的群体价值观对于个体的社会人而言属于客观世界。
    ===
    兄,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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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2-5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义呀,因为客观规律不止一条。
    好像回答了哦,个人价值观的建立除了与群体价值观有关还与个人经验有关,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根据需要和感受在人的意识中形成好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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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些客观规律可以反驳,有些可以捍卫”,那么反驳就是无效的了,这有什么意义呢?
    你回答的不是我的问题哦,我把它重新写下来:
    我的问题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如何能够产生出来价值观? 例如,你目睹了一场谋杀行为,这个“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本身,如何能帮助你来对“谋杀行为”进行价值评判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5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是先天因素,加上群体价值观和个人经验的后天影响,便会形成个人对利害的好恶评判。就谋杀而言,因为群体价值观之一的法律界定了谋杀是罪行,同时生老病死是令人厌恶的事情,所以看到有人被害就会产生同情感,同时也会厌恶害人之人。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客观规律可以反驳,有些可以捍卫”。反驳无效是因为捍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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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血饮狂刀 于 2012-12-5 16:08 编辑

    风头兄,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哟
    另外,你把群体价值观也算进去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价值观来自群体价值观? 这不成了循环论证了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水瓶只能说成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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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客观规律可以反驳,有些可以捍卫”。反驳无效是因为捍卫有效。
    出风头 发表于 2012-12-5 15:59

    对呀,所以我说,拿客观规律来反驳价值观,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反驳无效嘛{:4_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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